66岁白叟池塘溺亡家族索赔57万!法院判定让网友热议:早该这样判了!

  2024年7月,湖北鄂州一名66岁的李婆婆在村里池塘边清洗拖把时,不小心滑落水中,虽经抢救仍不幸离世。悲惨剧发生后,李婆婆家族以为村委会对池塘办理不妥,应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,一纸诉状告上法庭,索赔57万元。家族建议,村委会曾对池塘进行深挖改造,却未设置满足的安全保护措施,也未在事发后及时救助,存在严重差错。

  庭审中,两边争辩焦点会集在“村委会是否尽到安全保证职责”上。家族着重,池塘经深挖后水深危险,村委会却未设置护栏或警示牌,归于显着渎职。而村委会辩驳称,池塘是前史构成的天然水域,清淤改造是公益行为,且周边已建有水泥围挡和台阶,契合农村里的生活习惯。更要害的是,李婆婆作为长时间寓居于此的成年人,对池塘环境非常了解,本身未尽到留意职责。

  鄂州市华容区法院一审和鄂州中院二审均判定驳回家族诉求。法院以为,池塘系乡民日常盥洗所用,村委会已经过水泥围挡、台阶等设备尽到合理办理职责,无需“过度防护”。而李婆婆作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,应对水域危险有根本认知,其溺亡归于意外事件,与村委会办理无因果关系。判定书中特别着重:“安全保证职责不是全能的维权钥匙,不能以情感代替法令。”

  1. 是否创设额定危险:若池塘经改造后危险显着地添加(如深挖且无防护),办理者需担责;反之,天然水域的固有危险不苛责办理者。

  2. 受害者身份:未成年人或外来人员因认知才能弱,办理者职责更高;本案中李婆婆是了解环境的成年人。

  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,公共场所办理者的安全保证职责并非无限职责。中心边界在于:

  1. 合理预见性:办理者只需防备“非常规危险”,例如水库需围栏,但农田水坑不需。

  3. 公益与本钱的平衡:若要求一切池塘加装护栏,村团体财力没办法接受,反损公共利益。

  李婆婆的悲惨剧令人痛心,但法院的判定守住了法令的底线——怜惜不能代替归责,公正不等于“均匀担责”。此案警示社会:法治前进需求每个人敬畏规矩,而非乱用诉权。